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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因此,企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的职工工资包含年终奖.如果这一奖金是在2019年12月计提的,申报个税的属期是2019年12月份,则计算在2019年的工资总额内;如果这一奖金申报个税属期对应2020年并且计提日期在2020年,则应计算在2020年的工资总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