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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5项“偶然所得”收入也将计缴个税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这5项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将被计缴个税。如还有关于财税的问题,可登陆账易通免费在线咨询。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工商注册、工商变更、自贸区公司注册,上账易通。

注意!这5项“偶然所得”收入也将计缴个税了!

一、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五、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提醒:

偶然所得个税税率20%,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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