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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在税务处理上相关的文件规范主要有国税函[2003]11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09]118号,主要要点归纳如下:搬迁完成的时间最长为5年;搬迁未完成可暂不纳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及重置资产的成本,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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