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来源:
【案例】2018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该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800万元。2019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900万元,A企业投资后至转让期间B企业形成未分配利润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投资转让所得=800-500=300(万元);不应当确认股息所得;201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300/5)×25%=15万元;2019年应交企业所得税300×4/5×25%+(900-800)×25%=85万元。
提问:
麻烦写一下A企业与B企业完整的会计分录,谢谢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A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持有期间,题目只给出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金额,没有给出具体实现净利润和分配现金股利的金额,所以无法做出持有期间的处理。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
B企业:
接受时: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转让时:
接受投资方一般情况下无需做账务处理,只是股东变了,做备查登记即可。具体实务工作中按照当地规定处理。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的时候,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此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此时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从转让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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